分公司注销登记:
1、公**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5、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公司注销是指当一个公司宣告破产,被其它公司收购、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不续、或公司内部解散等情形时,公司需要到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终止公**人资格的过程。
注销印章
后,应当到公司印章登记的公安机关注销掉公司印章的法律效应。
所需材料: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
登记卡原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公章、财务章及其它有在**备案的章
外资公司的注销相关流程大致如下:
1、股东会、董事会形成关于终止企业,并进行清算的决议,同时董事会任命清算会成员,成立清算会;
2、清算会持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及清算申请报告,向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送件申请。主管机关批准申请的,出具批复文件,机关批复日为清算开始日;
3、清算会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截至清算开始日止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4、自清算会成立日起60日内,在省级报纸上至少刊登三次清算公告。次清算公告应当自清算会成立日起10日内刊登。企业债权人自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会申报债权;
5、清算会于清算期间,处置企业资产,处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并按照清算会计的要求,进行清算会计核算;
6、清算会于清算期间,按期进行国、地税税务申报;
7 、清算会于清算结束日,编制《清算资产负债表》、《清算损益表》、《债务清偿表》、《财产分配表》以及《清算事项说明》,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清算结束日之会计报表的审计,出具审计报告;
8、办理税务注销手续。清算会持上述报表、审计报告以及注销申请表,申请税务(国、地税)注销。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实地稽查企业会计资料。企业补缴应交税款之后,取得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注销证明;
9、注销银行存款账户;
10、缴销企业营业执照、公章等,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11、《注销批准证书》缴回原批准企业设立的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