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公司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改变姓名或者名称的,应当自改变姓名或者名称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股权变更需要提供《股权转让协议》。
《*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变更其他需按情况提交的:
1.房产证明及无偿使用证明(租赁协议);
2.法定代表人信息表(法定代表人变更) 签字、盖章;
3.股东出资信息表 (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变更) 签字、盖章;
4.股权赠送(转让)协议 赠送的需直系亲属证明,否则需到税务交税;
5.关系证明;
6.报告(注册资本变更、减少注册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的说明并签字盖章);
7.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前置许可的,提交前置许可复印件;
8.变更事项涉及需报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复印件 签字、盖章;
9.新股东或发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转让);
(各地办理要求各不相同,具体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公司变更需要注册资金提供的资料:
1、 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2、 公章、财务章、人名章;
3、 法人身份证原件;
4、 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5、 报告;
6、 开户许可证原件。
(以上仅供参考,具体请以实际要求为准)